多个社会组织打着官方旗号招摇撞骗敲诈勒索
打着“九部委协作联盟”旗号,非法举办评比表彰、培训认证等活动;开设“315消费电子投诉网”,借为消费者维权的名义大肆向企业敲诈勒索;违规设立分支机构,交给企业承办运营,每年收取数万元管理费……
近来,随着一些典型案例曝光,部分民间团体、协会非法敛财的种种乱象,引起社会关注。谁来管?怎么管?请看本报记者的调查采访。
身披“官衣”招摇撞骗
非法社会团体未经任何部门登记,却下辖数百家分支机构
不久前,民政部宣布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对未经登记、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“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”(以下简称“全国高协组织”)及其非法设立的相关机构予以取缔。
据介绍,2009年12月,民政部接到举报,“全国高协组织”打着“九部委协作联盟”的旗号,骗取社会信任,牟取经济利益,非法开展社会组织活动。
经查,“全国高协组织”未经任何部门登记,私刻印章,制定管理规程,设立理事会、秘书处,同时设立了大量非法分支机构,有 “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”、“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”、“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”等40余个委员会、中心、研究所(室)等二级分支机构,二级分支机构又非法下设三级、四级机构数百家。
这些机构以“协作组织”的名义,在经济科技、文化教育、食品卫生、农业农村、建筑建材、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,大肆开展评比表彰、培训认证、项目合作、会议会展等活动,招摇撞骗,并以相应的公司作为配套执行机构,敛取钱财,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“通过‘卖招牌’的运作模式,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,涉嫌构成经济诈骗。”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分析说,“全国高协组织”在开展大量非法活动时,一直宣称自己是由国家九部委发起成立,为共同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而组建的协作联盟。调查中,各部委明确表示与该非法组织无关,也从未以各部委名义共同发起成立这一组织。
假维权真勒索违规收费
利用消费者投诉信息敲诈被投诉企业,收费最多达15万元
“今年3月,中国电子商会利用其主办的‘315消费电子投诉网’开展违规收费活动,民政部对其作出了警告的处罚。”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再次列举案例。
据介绍,中国电子商会在民政部成立登记,业务主管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。
据了解,“315消费电子投诉网”由中国电子商会分支机构——消费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。网站主要活动方式为:一方面接受消费者的投诉,由网站向企业转发投诉信息,协助消费者进行维权投诉;另一方面向企业会员提供各种服务,协助处理投诉。
网站的盈利模式有两种:一是企业加入成为网站会员,会员费5000元至8000元;二是成为“315消费电子投诉网”战略合作伙伴,享受高级会员待遇,同时可在网站刊登广告,根据不同合作级别提供不同服务,收取综合服务费12万元至15万元不等。
“网站利用收集的消费者投诉信息,以对投诉信息处理的时间长短、企业被投诉量的多少等为营销手段,向被投诉企业收取不同数额的费用,这种行为已构成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行为,违反了《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有关规定。”这位负责人说。
管理疏松超范围运营牟利
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并交由企业承办运营,非法收取巨额管理费
近日,“全国小记者培训活动中心”受到相关部门调查。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,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涉嫌擅自设立“全国小记者培训活动中心”并开展活动收取费用。
经查,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与北京世华天成文化传播中心(后为中雏奋飞(北京)教育咨询中心)签订协议,由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支持其以“全国小记者培训活动中心”名义开展活动。
2008年至2011年,“全国小记者培训活动中心”举办的各项活动共收取费用360余万元。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先后收取了中雏奋飞(北京)教育咨询中心18万元会费。
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,社会团体不得擅自成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。现实中披着“官衣”从事与其宗旨不符活动的民间团体却不在少数。
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,原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办的“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”,1991年9月就在民政部登记批准。该会长期以来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,以营利为目的,将所属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分别交由不同企业承办运营,每年向每个企业收取2万—10万元不等的管理费用;不按照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;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,该会不仅超出业务范围参与组织“中国房地产年会”等评比表彰活动,还将国家行政机关列为单位会员吸收对象。
“因为违法情节严重,性质恶劣,民政部给予其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。”这位负责人说,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这些年来一直在查处、打击民间团体、社会组织的种种乱象。
这位负责人认为,消除协会组织非法敛财的乱象,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,有效发挥社会组织自身的权力机构、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职能作用,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,提高承接政府职能和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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